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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狱中状告 公安局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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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3月,随着"人权入宪"的步伐,中央政府对于保障人权的重视程度,已经上升至国家基本大法的高度,中国的人权保护状况迈入有史以来最好时期。2004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既要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多数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被广泛使用多年的"犯罪分子"一词止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之口,取而代之的是颇具人性色彩的"犯罪人"概念。"犯罪人"概念的提出,表明了中国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正在由"文革"时期的专政机器逐步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治角色,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正在变为中国脚踏实地的司法实践。2001年,武汉黄陂发生了一起特大爆炸案,死亡17人,其中有5名公安民警,8名乡镇干部,一时间成为震惊全国的特大新闻;3年之后,当年因生产、储存烟花爆竹被判无期徒刑的刘小望却获得了国家赔偿;这起中国首例"无期徒刑犯人"获国家行政赔偿的判例,彰显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
作者 陈红 闻治坤
出处 《民主与法制》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5期8-11,共4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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