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我是某部战士,我哥是从事汽车运营的个体户。去年底,我哥与邻县的郑某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于以前在外地打官司吃过亏,在订立合同时,我哥提出如果发生纠纷就到我家所在县法院解决,但郑某要求如发生纠纷到他家所在县法院解决。后经协商两人最终约定,发生纠纷时向两人共同居住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上个月,因为国家严禁公路超载运输,使得运输成本增加,两人就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后来,我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中院以该案不属于该院受案范围为由拒绝受理,同时要求我哥到郑某所在县法院起诉。对此我哥非常苦恼,现在尚未到法院起诉。请问,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向某个法院起诉?我哥与郑某关于发生纠纷到哪家法院起诉的约定是否有效?
出处
《民主与法制》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8期60-60,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