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的关系与不同的权利义务: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吴晓东、林红和白林山、王美清在1996年达成的孩子的收养关系成立,那么白林山、王美清和孩子之间的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则在收养未被依法解除前保持消除状态。所以,尽管王美清和吴晓东以后登记结婚了,而孩子又确为王美清所生,但收养关系未被解除前,王美清与孩子之间只能是继母子关系,在法律上,只具有继母子的权利义务。情与法的矛盾:吴晓东与王美清结婚后。
出处
《民主与法制》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0期49-49,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