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2001年,陈某应聘到我公司工作,陈某的父亲和陈莱一起来到上海,应聘到一家民办学校从事教务工作。前年8月,父子两人在我们公司附近租赁了一套二居室住房,以陈父的名义与房主赵某签订了一份租期为6年的租赁合同。今年2月,陈某的父亲因突发脑溢血而死亡。上个月,赵某找到陈某,要求陈某搬走,理由是陈某的父亲已经去世,原来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请问,赵某的这种要求合理吗?陈某是否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住该房屋?
出处
《民主与法制》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1期60-60,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