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辽宁省出台了《关于鼓励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要求举报人须署真实姓名、真实身份;举报线索具体,有可核对性;举报的问题是违反党纪、政纪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规定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对侦破重大案件有重要作用,使违纪违法者受到撤消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给予举报人三万元以下的奖励(2003年11月29日《大河报》)。在如今匿名举报都无法保障举报者不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下,如此"实名举报"能否使举报者"实"至"名"归,着实令人生疑。而此举的真实功效,到底是在鼓励举报,还是在人为抬高举报门槛。
出处
《乡音》
2004年第1期16-16,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