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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业应依法签订、解除劳动合同

Hotel Industry Should Sign and Terminate Labor Contracts according to Relevant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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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A于1998年8月1日受聘于B酒店工作,交纳押金600元,月薪900元,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劳务合同书》。2001年1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劳务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月1日止。同年6月20日,小A未经批准私自休假,被其所在部门认定为旷工,并于同日将《员工违规通知》呈报部门经理及副总经理批准,做出“旷工一天扣罚三天工资,即时开除”
作者 董鹏
出处 《饭店现代化》 2004年第7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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