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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三种特定格式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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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机关公文内容上的“法定效力”与形式上的“规范体式”,是其与一般文章的显著差别之处。当前,一些基层机关和部门,在公文行文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格式上的混乱现象,这种格式上的不统一、不规范、不标准,既不便于文书的归档管理,也不利于文书自动化处理,严重妨碍了公文处理工作的改进和效率的提高。
作者 刘(韦华)
出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7-8,共2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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