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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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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陈某是 A 县人,1991年到 B 县做小生意。因无处居住,与某村委会达成协议,由该村给陈某解决一块宅基地,陈某支付给该村青苗补偿费2600元。之后未办理宅基地证,陈某即在此地建房,做生意。1994年12月,该村欲收回陈某所占宅基地作耕地,陈某不同意,拒绝搬出,该村遂由李某带领一批村民将陈某经营的商品扣押,将陈某居住的房屋全部拆除。陈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维护自己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要求村委会赔偿全部损失。
作者 郭金霞
出处 《党的建设》 2004年第9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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