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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办公益事业须经村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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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村为方便村民行走,准备对上世纪80年代修的简陋的、已经坑坑洼洼的村路进行维修。由于村里经济不景气,拿不出钱,村委会决定由每位村民集资15元。然而,村委会的决定却遭到了部分村民的反对,他们认为村里不得随意向村民集资,村干部对此感到很委屈,他们筹资不是为吃喝,而是为了村里的公益事业,却得不到村民的理解。难道说为公益事业筹资也不行?本案涉及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及其办事的程序。在我国,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作者 陈小毛
出处 《党的建设》 2004年第7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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