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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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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2月10日高检发[20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律师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中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2003年12月30日经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4年第6期21-23,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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