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通则》仅规定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被侵害时,民事主体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的缺陷一直以来都受到众多学者的质疑。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新的规定。本文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演进,还重点探讨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32-35,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