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号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立法规定的商号法律地位、商号的选定、使用、登记及效力、商号与商标冲突时的在先权的问题差异都较大,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由于各国的商号保护大多以登记作为保护前提,因而对于非登记商号的保护极为不利。我国的分级登记与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公司中央登记制显有差异,立法上在商号与商标之间基本不适用"在先权"机制。我国应该考虑在立法上赋予商号在一定范围的在先权地位。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期30-36,共7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