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法自治与国家管制是国家治理经济的两种不同路径,在法律上则表现为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并非都以实现特定经济政策为目的,绝大部分则是反映经济规律的技术规则,与私法自治并不矛盾。强制性规范的强制性,有相对与绝对之分,在程序强制与内容强制之间、在政策性规范与技术性规范之间也有不同表现。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期37-42,共6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