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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将立法明确政府官员安全生产责任有望于今年年底实施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将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市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出处 《宁波通讯》 2004年第8期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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