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各设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以及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2004]服237号)精神和要求,经多次听取专家意见及医改有关部门研究,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的项目是临床诊疗必需。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4年第11期43-46,共4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