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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我的权利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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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由:林某原是缔邦集团公司文员,2002 年4月被调到粟团公司下属的缔邦实业公司工作,其工资、福利等均由缔邦实业公司承担。2002年6月1日,林某因怀孕向缔邦实业公司请了三个月假期。
作者 张道胜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4年第6期17-18,共2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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