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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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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了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现将其他相关出口退税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出处 《中国金属通报》 2004年第1期1-1,共1页 China Metal Bulle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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