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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5月24日起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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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紧急通知,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07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出口退税。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中矿)
机构地区 中矿
出处 《中国金属通报》 2004年第22期1-1,共1页 China Metal Bulle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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