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通过介绍世界各国民法对地役权和相邻权的规定,阐述了地役权与相邻权在权利性质、权利来源、范围等方面的不同,提出了地役权的意定性对我国物权法定主义的僵化有润滑作用及其制度价值,因此我国物权法应将地役权与相邻权分别作出规定,对地役权这一用益物权应通过登记予以确认和保护。
出处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S2期48-49,共2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