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12月,杨女士将自己名下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在中介 公司挂牌销售。2003年1月,杨女士的该套房屋在中介公司被朱先 生买得。朱先生向中介公司交付了35万元购房款,杨女士将钥匙 交与朱先生。后来,朱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该套 房屋已于2001年11月被人民法院查封,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朱某 要求杨女士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但杨女士为偿还银行贷款已 将购房款用去大部分,无力全部偿还,且杨女士称对查封一事并不 知情,不承担赔偿责任。朱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杨女士丈夫因经济犯罪被判刑,与杨女士共有 的该处房屋亦被法院查封。杨女士称不知情无事实依据。中介公司 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审查义务,将人民法院已查封的房屋进行交易,
出处
《楼市》
2004年第S1期83-83,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