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谈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 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人大监督的 性质。人大监督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代表 国家和人民行使的最高形式的监督,它 是以人民作后盾,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的国家权力监督。人大的监督包括工作 监督和法律监督。从监督体系来看,人大 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居于最高层次。人大 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国家权力的监督, 其效力具有强制性。这是国家意志的体 现。它行使撤销权、否决权和罢免权都具 有强制性,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无条件 服从和执行。
作者 傅萍
出处 《海南人大》 2004年第2期37-38,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