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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部门做调解当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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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地药监局在对一销售假药的行政相对人依法进行处罚后,为及时保护假药受害者的权益,充当中间调解人,协调致害方和受害方签订赔偿协议。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药监部门多次给双方做工作,才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作者 高海锋
出处 《中国药品监管》 2004年第4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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