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0年1月,甲公司购买了复式房屋一套。同年10月,甲公司购买了一只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的浴缸(以下简称系争浴缸)。该浴缸自重362.8公斤,可放水4160.5公斤。甲公司欲将系争浴缸安装在该房屋内,并就安放事宜与物业有限公司多次交涉,物业公司以系争浴缸的安放未经安全测定为由不予准许,并制止了甲公司私自吊装安放系争浴缸的行为。2001年12月10日,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排除妨碍,赔偿人工费用人民币7600元。
出处
《楼市》
2004年第11期26-26,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