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始终强调 ,农民是独立劳动者 ,对农民的个人财产 ,不允许采取剥夺的办法。因而 ,要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 ,只能走合作制道路。原苏联曾经建立的集体农庄和我国曾经建立的高级社、人民公社 ,已经偏离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倡导的合作经济道路 ,不同程度犯了剥夺农民财产的错误 ,因而注定是没有生命力的。家庭承包制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形式 ,改变了传统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把土地使用权还给农民 ,显著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是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还必须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实现农民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化、资本化、物权化、法律化 。
出处
《厦门特区党校学报》
2004年第5期1-8,共8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Xiamen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