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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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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省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经县人民政府申报,市人民政府推荐,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审查、遴选。
机构地区 山西省人民政府
出处 《山西政报》 2004年第15期10-1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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