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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防止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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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何谓行政"不作为"?从法律上讲,它是行政行为的对称,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任何行政管理主体都依法享有法定的行政职权,同时又担负相应的、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由于行政职权是一种公权力,公权力不同于私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自由处分和放弃,所以行政职权同时又是行政主体的职责,该职责必须履行,对公民、法人提出的合法要求必须依法满足;对不合法的要求应解释教育批驳,而不能置之不理,久拖不决,否则就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具体表现为:漠视群众疾苦。
作者 刘引
出处 《同舟共进》 2004年第4期13-1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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