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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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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第1期10-10,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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