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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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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龙建康,男,27岁,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占元,灵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禄,云南省永胜县民族中学教师。 被告:云南省永胜县中洲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绍华,灵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建国,男,36岁,云南省永胜县人,施工员。 被告:云南省永胜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杜亚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胥。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第1期30-32,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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