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岭畔芳芳陶瓷厂。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岭畔。 法定代表人:吴桂芳,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蔡金钩,福建省泉州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恒盛陶瓷建材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杏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万通,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傅绿松,福建省泉州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岭畔芳芳陶瓷厂(以下简称芳芳厂)因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恒盛陶瓷建材厂(以下简称恒盛厂)发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第3期99-100,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