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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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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周开凤,女,29岁,无业,住湖北省宜昌县金狮宾馆宿舍。 原告:何浩,男,6岁,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周开凤,何浩之母。 原告:孔凡英,女,59岁,无业,住湖北省当阳市王店镇。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锦法,湖北省宜昌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宜昌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宪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守邦,湖北省宜昌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第4期135-136,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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