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齐玉苓(曾用名齐玉玲),女,28岁,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人,住山东省邹城市城关镇。 被告:陈晓琪(曾用名陈恒燕),女,28岁,中国银行山东滕州支行职员,住山东滕州市龙山路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宿舍。 被告:陈克政,男,47岁,系被告陈晓琪之父,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 被告: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南岱庄路。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第5期158-161,共4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