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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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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丁康年,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嶷,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信用卡部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梁国治,男,60岁,青海省公路局退休工人,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代理人:赵先华,梁国治之妻,青海省冶金金属进出口公司退休干部。 原告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青海中行)因与被告梁国治发生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梁国治提起反诉。 原告诉称:被告梁国治持卡消费透支,我行工作人员多次督促其还款,其拒不承担还款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梁国治返还透支款及罚息计人民币3331.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第5期166-167,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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