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李治芳,男,30岁,福建省连城县烟草公司驾驶员,住连城县莲峰镇。 委托代理人:吴生发,福建省连城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叶鉴金,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叶圻、陈海岩,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干警。 第三人:邱家流,男,51岁,工人,住连城县莲峰镇。 第三人:刘莲华,女,42岁,居民,系邱家流妻子,住址同上。 第三人:邱炳钦,男,41岁,农民。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第5期177-179,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