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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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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 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完善法院领导干部管理制度,确保法院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引咎辞职是指在其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发生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院长、副院长,主动辞去现任职务的行为。 第四条 院长、副院长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第6期192-192,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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