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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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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出处
《瞭望》
北大核心
2001年第42期31-31,共1页
关键词
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
审判监督程序
暴力行为
监狱管理
犯罪事实
刑讯逼供
身体伤害
行使职权
错误逮捕
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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