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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把违章行为置于交通事故的基础上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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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是情节较为恶劣的违章行为,由此而引发的肇事逃逸事故或其他事故破案难、责任认定难、调解处理难,是众所周知的。有人认为无牌无证车辆没有取得上路资格,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视作“此时此路无此车,故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有人认为无牍无证车虽然上了路,但如果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负事故责任。究竟应不应负责?本刊2000年第8期“高警督信箱”就此作了明确答复。但甘肃省景泰县农机监理站王积武同志提出不同意见(王积武同志的文章简称“王文”);而在实际办案中,许多地方也是这样做的。本刊今天组织的这个“专题讨论会”旧事重提,目的是通过“论战”分清是非,提高认识,以便从思想上、理论上、方法上时此类事故的责任让定有一个更明晰的规范。
作者 闫荣久
机构地区 律师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01年第9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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