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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质询权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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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大代表的质询权,是指由人大代表就某一问题向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并由受质询机关负责答复的权利。一、人大代表提出质询的法定时间《代表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组织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作者 杨长富
出处 《重庆行政(公共论坛)》 2001年第2期50-51,共2页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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