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谢军同志的《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制度》(刊载于《法学杂志》2000年第二期,下称谢文),读后颇有启发,感受很深。但仍有地方值得商榷。首先,谢文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那么,照此定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主体只能是被害人,其他机关、团体等就无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然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含义应该“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