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任某与其母赵某,于1999年7月8日从辽源市站前市场邹某熟食摊床购买0.25kg生蛆火腿肠,到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投诉。经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3.吊销卫生许可证。当事人邹某不服,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经复议后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元整;2.罚款人民币90元整。于2000年4月1日结案。
出处
《中国卫生工程学》
CAS
2001年第3期46-47,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