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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单位因经营困难裁员,如何补偿劳动者? [问题]某公司职员电话咨询:其所在单位经营状况不好,只得裁减人员。近日,单位通知他提前解除合同(他在该单位已工作一年多,和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解除合同后他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回答]依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2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01年第9期58-59,共2页 Law &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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