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富勒 (LonL.Fuller)是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 ,美国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康乃尔大学法理学教授R.萨默斯把他和霍姆斯、庞德、卢埃林并列为美国近百年来最重要的法学家。他的主要著作有《自我探究的法律》、《法理学问题》、《法律虚构》 ,其最重要的著作是《法律的道德性》(TheLawofMorality,NewHavenandLondon:YaleUniversityPress,SecondPrinting,1965)。富勒 (LonL.Fuller)是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 ,美国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康乃尔大学法理学教授R.萨默斯把他和霍姆斯、庞德、卢埃林并列为美国近百年来最重要的法学家。他的主要著作有《自我探究的法律》、《法理学问题》、《法律虚构》 ,其最重要的著作是《法律的道德性》(TheLawofMorality,NewHavenandLondon:YaleUniversityPress,SecondPrinting,1965)。在《法律的道德性》成书之前 ,富勒和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之间有一场著名的争论。那就是《哈佛法律评论》1958年第71卷发表的哈特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以及富勒的《实证主义与对法律的忠诚———答哈特教授》。以这两篇文章为肇端 ,开始了一场波及整个西方法理学界的大辩论。哈特和富勒都从这些辩论中汲取了一些评论意见 ,在总结批评意见 ,深化自己思想的基础上 。
出处
《天涯》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期185-18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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