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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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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各地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行。2000年7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又明确要求各地不得自行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有关工作按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但是,仍有部分地区未经国务院同意,自行提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有的地区甚至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也盲目提高标准。
出处 《山西政报》 2001年第14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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