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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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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出处 《山西政报》 2001年第12期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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