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地防范我市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2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一、明确职责,防范事故发生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在其分管职责权限内,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