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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断腐败犯罪的行贿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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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对于那些贪图个人小利而忘国家大利的受贿者,他们难逃法律的制裁;而对于行贿者所扮演的不光彩角色,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呢?行贿是腐败犯罪温床上最易扩散的毒瘤我国的《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可见行贿是以得到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然而,我们的周围,有人并不以行贿为罪,有的视行贿为搞活企业的"润滑剂",以行贿为能;有人视行贿为人际交往的"礼尚往来"、"花钱办事",乃传统文化与社会风气使然,甚至对行贿者抱有同情,概以"受害者"、"弱者"同情之。其实,看今天的行贿犯罪,其形势的严峻与复杂,其破坏的程度,远非昔日可比。从行贿犯罪的目的来看,是为了获得不当利益,从犯罪的主体看,不独有个人犯罪,更有以法人和单位名义进行的犯罪;行贿内容,也早已不局限于"财物",而囊括了用人、提职、晋级、免费旅游、出国观光、海外定居、留学担保以至提供"性贿赂"等;
作者 柳晓森
出处 《党政干部参考》 2001年第5期24-2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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