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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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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同日,江泽民主席公布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我国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新世纪初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新成果。这次修改,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
作者 李瑞
出处 《实践(思想理论版)》 2001年第6期35-3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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