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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阳光照亮“家财”——写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实施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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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庭财产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我国在经过了十年左右时间的探索后,终于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宣布决定实施这一制度。尉健行同志在报告中指出,2001年,首先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报告本人、配偶以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的家庭财产,包括:大额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汽车、债权债务等主要家庭财产。为了使读者对这一制度有更多的了解,我们摘编了中央纪委研究室刘明波同志撰写的这篇文章。
出处 《党政干部参考》 2001年第2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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