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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极限:2%引起的经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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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元月一日开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将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新的广告与宣传规定,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作者 乔均
出处 《广告大观(综合版)》 2001年第3期81-82,共2页 Advertisinc Panor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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