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规定以来,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罪名、犯罪构成、举证责任、是否存在自首等问题争论颇多。正因为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上述问题的误解,造成规定该罪未能完全发挥应有的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防止国家公职权力滥用的重要作用。本文从刑法和刑事诉讼理论角度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理论进行探讨。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1期24-32,共9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