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讨论了在我国民商法律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因情势变更民商纠纷的问题。文章认为,虽然我国民商法律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处理因情势变更的民商纠纷并无法律障碍:涉外合同关系适用国际惯例;国内合同关系有具体规定时适用规定,无具体规定时,"公平原则"便是可以适用的法律根据,只是在适用时须严格把握适用的条件,并注意适用效果和严格的程序。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4期12-18,共7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